中新网12月27日电 27日凌晨,知名说唱歌手董宝石发文,回应“醉酒拘留”传闻。
他表示,12月3号晚上因醉酒,用自己身体撞击路边汽车,“当时动静闹挺大,扰民了,事后我也接受了行政处罚。”董宝石称,自己没有酒后驾车或打架斗殴的行为。第一时间和车主完成了赔偿,达成和解。
据媒体报道,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12月3日,董某石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有网友提问:为何赔偿和解还会被行拘?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律师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科普,董宝石虽然第一时间和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,并取得了谅解,但其无故撞击他人车辆,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相关法律规定,该行为是一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,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就应该受到治安处罚,其赔偿和取得谅解不能免除对其处罚。
万律师指出,本案尽管没有打架,甚至没有造成车辆等财产损失,但其行为动静较大,严重扰民,已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,依法应受治安处罚,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,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什么是寻衅滋事?
万律师表示,寻衅滋事行为的定义是指具有责任年龄、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,起哄闹事,随意殴打、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,强拿硬要,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破坏公共秩序,但情节尚不严重,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。这些行为通常出于故意,旨在寻求精神刺激,发泄对社会、道德、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,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,可能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结伙斗殴、追逐、拦截他人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等。对于这些行为,处罚措施包括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,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如果情节较重,处罚措施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,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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