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判决书指出,台苹于2003年10月2日,派记者刘妍伶跟进集团旗下台湾《壹周刊》的报道,以半版篇幅撰写《吴宗宪对女歌迷用过就丢》的消息,指吴与颜姓女歌迷上床后,即借故疏远颜女。颜到吴开设的餐厅打工,仅2周即被辞退。
翌年8月6日,该报再度由丁牧群撰文,报道《吴宗宪夫妇连手告女友诽谤》,称士林地检署开庭调查该案时,曾当庭播放吴与颜女的对话录音带,吴坦承与颜女发生性关系。
开庭后,吴否认与颜女发生性关系,并控告颜女涉诽谤,而颜女事后坦承,台苹报道与事实有诸多出入。至于有关报道指称,检察官开庭侦查时,曾当庭播放录音带等内容,经查阅侦查笔录,也无相关内容记载。报道称吴宗宪承认与颜女发生关系,也是记者作新闻所致。
法官认为,由于台湾《壹周刊》已与吴宗宪私下和解,并已付给吴一定赔偿金,而颜女也因向吴道歉,由吴撤回诉讼,因此仅判决台苹与记者刘妍伶、丁牧群,共同赔偿吴宗宪新台币40万元(约人民币10万元)。(俐俐/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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